企业兼并劳动合同怎么办
本公司是外资企业,收购了另一家合资公司,本公司要求员工将原来的劳动合同变更为以本公司为主体的劳动合同。
但许多员工的改签合同工作受阻。他们认为兼并重组是企业的行为,非劳动者行为,其劳动合同的变化是由企业一方造成的。劳动者担心,所面对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企业名称改变则意味着企业的主体发生变化,将来管理发生变化,为此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怎么办?请问,员工不同意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律师解答:
企业兼并 实际上有很多不同的方式,有的并不改变企业的主体,如控股式兼并;而公司法意义上的兼并,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将导致现有企业主体的消灭。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所谓的对劳动合同的“重签”,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方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原有合同内容,并不是将原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变更的话,将导致原合同的主体不再存在以及现在的企业无法以用人单位的身份履行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在劳动者明白以上事项后,相信能够打消疑虑。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