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竞业限制协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瀚洋律师事务所    单宇航

   【 案例:

   金蝶 公司区域 总经理、 分公司总经理廖某某在2005年初调任金蝶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掌管全国的售后服务之后,其工作绩效不能令公司满意,迫于工作压力廖某某提出辞职。同年9月,廖某某离开金蝶公司,并于12月加入用友软件公司。

       2005年12月,金蝶 公司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廖某某继续履行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金碟公司与廖某某签订的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规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金蝶以此条款为由,要求廖某某离开用友公司,并向金蝶赔偿10万元人民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审理后 作出的裁决认为:金蝶公司与廖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区域总经理服务合同》以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对金蝶公司和廖某某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严格履行。廖某某先后担任金蝶公司 区域 总经理兼 分公司总经理以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从事的工作岗位是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了金蝶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等商业秘密,廖某某应自觉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廖某某离职后到与金蝶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友软件公司工作,必然会侵犯金蝶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协议、合同的规定,应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很典型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例子。

竟业限制是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 廖某某 在辞职当年到 与本单位业务有竞争关系的 用友软件公司工作违反了双方约定的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侵犯了 金蝶公司 的权益, 廖某某 应承担违约责任。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往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所在,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善用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为企业搭建商业秘密的“防火墙”是每一个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都必须重视的工作内容。

    那么, 用人单位在 处理与竞业限制相关事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 根据企业情况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梳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2、 确定需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范围;

3、 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等应当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其中,对于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两年;

4、 确定明确、具体的违约金。在相关协议中,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 要有明确约定 ,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 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在劳动者离职后,应当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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