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给企业带来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金钱性与强制性劳动争议案件,对企业而言,是一裁终局,不得上诉,只能在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同时对撤销的要求作了严格限制;而对劳动者而言,如有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基层法院起诉。这是最大的一个体制变化。这些案件主要是两类,一类与金钱有关,包括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但有数额限制,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另一类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关,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2、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往对于加班费用的保护,只保护自提起仲裁开始前的60天。而这一规定显然是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只要劳动关系还存续,就不受限制。这一条文隐含的意义还在于,对于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报酬拖欠纠纷,可能不会再受到两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在离职后一年内提出,以前的报酬不管有多少年,都应当得到保护。
3、 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 减轻了当事人仲裁成本。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5、 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规定企业内部进行调解时,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才生效。企业自己再和劳动者进行私了就不行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但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6、明确规定了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可进行仲裁,改变了实践中社保只能由劳动监察进行处理而不能提起仲裁的局面。
总之,2007年作为“劳动立法年”,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在内的一批重量级法律接连出台,原有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作为HR人员,应当仔细研读,审慎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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