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小赵于2005年1月到一家软件公司任程序员,半年后公司送他到印度培训三个月,培训费用为15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1、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08年10月31日;2、小赵接受培训后至少要在公司服务三年,即劳动合同期满;3、如果小赵违反了上述规定,需向公司赔付违约金100万元。小赵接受培训后回到公司工作一年后,即2006年10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认为因为他的离职,使公司正在进行的一个重大开发项目受到较大影响,因此要求他赔偿100万元违约金。
本案涉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什麽责任的问题,可以向小赵所在公司那样约定高达百万元的违约金损失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索赔。
因此,该公司的违约金过高,是不会被支持的。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出于维护工作连贯和员工队伍稳定的需要,希望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的方式,减少甚至杜绝受过培训的员工提前离职。这种愿望可以理解,但与法律规定相悖,是不能达到目的的。约定违约金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并应同时注意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通过综合的手段达到减少员工提前离职的愿望。当然,如果因为小赵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可以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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