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受伤后如何维权

 

最近我们律师在工作中经常接触到许多为私人打工受伤的案例,例如:一位来自外地的农民打工者张某在一家没有营业执照的铁艺护拦加工门市部打工,每天负责防护栏的制作及安装等零活。一天在为一家住户制作铁护栏时,不甚将其眼睛蹦伤,住院期间花了5000多元医药费,并且造成视力严重下降。当打工者张某向该业主要求按工伤赔偿时却遭到了拒绝。该业主对其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个案例非常有代表性,那么为没有营业执照的私人打工受伤后,打工者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某是在给一家没有营业执照的私人打工,对于这家用人单位而言属于非法用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的规定张某应得到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并且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对于一次性赔偿的标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第六条则规定了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于劳动者在受伤治疗期间发生的费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医疗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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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 2 人发表了评论
  • 1

    www.viplaw.com.cn says: 2008-04-28 18:27


    单律师答复:你应属于工伤,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工伤待遇。

  • 2

    雨轩 says: 2008-04-28 01:42


    你好,我是一个在上班时间把脚砸的,但是我在公司没有买保险,我们公司叫我们没买保险的签订了一个协议,我也没看清楚, 不知道什么内容了,请问下,我的医药费厂里面报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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