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训协议中服务期限的约定

 

所谓服务期,是指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以下的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限条款: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如:用人单位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员工,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培训后回来后操作此生产线,这样的培训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培训;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一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些特殊的待遇如提供工作住房、车辆、解决户口问题等,或者为劳动者提供一些特殊的境外工作机会,都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期限合同,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在实践中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未必一致,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限的约定,因为服务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应当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这种一般规定。但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并不当然延长到服务期限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如果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这时劳动者不能根据服务期协议要求用人单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的话,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或者继订劳动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以与服务期的约定相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时应在合同期内进行。

以上是对培训协议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的总结,希望对用人单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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