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十问之:病假期终止合同
问:合同到期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不再续订,劳动者在此期间歇病假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是否应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答:在医疗期内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您好刘律师: 我现在所在的单位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我是2001年通过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招聘入司的,2001年到2004年在分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被总部聘用升任为总部聘员,调任到南宁任职,但总部一直到2006年6月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一直有签订,目前最新的合同是到2010年5月31日的,最近接到主管领导的电话,说公司需要裁员,本部门有10人的裁员名额,问我是否愿意继续任职,我当时口头表示愿意,后期公司就进行了裁员的行动,期间未有任何的书面说明和会议以及面谈的情况,2008年12月28日我突然接到主管领导的电话,说公司总经办要求我们12月31日离职,期间的补偿金按年限支付,但未给予任何的书面说明和资料,也没有明确补偿的金额,请教刘律师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另有本部门的9人和我情况基本一样)
HF你好: 1、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双倍的赔偿金,即4个月的工资; 2、因用人单位没有在2008年1月1日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2008年2月份至6月份的双倍工资。 刘律师答复
07年到这间公司,今年7月签了3年合同,9月份体检时发现是乙肝带菌者,公司就要她休假,而且不批她病假,她只能请事假,但这三个月公司有发基本工资,12月中旬公司通知她回去办理离厂手续,请问她能拿多少补偿金?
yumi 你好: 1、你可以要求自2008年7月份至今的双倍工资. 2、还可以根据你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要求经济补偿金. 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你补缴各项保险。 刘律师答复
您好,我的合同时2008年7月就到期的,但是现在已经2008年11月了,单位到现在还没有给我续签合同,但是我仍然正在上班,公司也按照原来的额度给我发放工资。请问如果我下在下个月提出离职,我可以提出多少赔偿?还有如果公司在7月之后没有给我缴纳4金的话我可以提出怎样的赔偿?
chenxiao你好: 我认为你既然已经转正就是说明你已经出了试用期,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重复试工的.所以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刘律师答复
dj19851218你好! 你可以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者去申请劳动仲裁. 刘律师答复
我咨询一下,我是8月9号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在8月份和9月份都帮我交了五金,而且这两个月还发了半个月的工资给我,我是7月份转正的,后来期间9月9号的时候打电话给我说公司不帮我交五金了,我说不交就不交我自己交一个月也不要紧的.再是这个月11月6号我就去上班了,我昨天发现我已经被公司降为试用期了,公司给我的回答是我在家到10月份以前这段时间是考核期,按合同上规定我10月份之前没有完成公司的业绩就要把我降为试用期,我说我在休病假期间不可能上班所以也不用参加考核制度,他们说要考核的,而且他们还是这不是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问,公司这样做合不合理.
你好,我想问如果跟用人单位签的合同上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时间而只是口头上的约定,现在他违反了这个工作时间但却不算加班没加班费该怎么办
刘律师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起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单位为 你补缴保险.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上海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员工,我是2007年1月4日到公司上班的,但是公司至今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保险金也未缴纳,为了逃避责任,在4月份的时候在我的强烈要求下补给我了2500左右的保险金,请问,我现在能要求公司给我赔偿吗?
城管 朋友你好,你可以要求单位返还你的服装押金。单律师答复
我在单位试用期时,因为不公平待遇所以将制服交办公室走了 后来单位拒发当月工资及服装押金 试用期3个月,未签合同,两个半月时走人 我能否要回工资押金
teachine@126.com朋友你好:按照规定你可以得到10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刘律师答复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1997年进入现在的公司上班,最后一次签定劳动合同实在2006年底,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请问如在合同到期时,公司不在与我续签合同我将能够得到多少的赔偿,谢谢!
以下是瀚洋刘律师的答复:如果你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得不到解决的饿话,建议你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我是皇岗村阿平发廊上班的师傅。现在店里动不动就罚款。4个月请了两次事假都不批。请假不批按旷工一天罚款200。逼着员工自动离职。店里有好多员工都 给逼走了。押金和半个月工资都没要。我现在有押金2000工资2000多。如果赌气走了什么都不会给。4000块不多但也不少啊。我算了算公司大概有七。八十个员工,收的押金最少有5,6万。一个月前有劳动局的人来过,但没什么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其它理由收取财物或证件。把劳动局当什么?立法又有何用?望回复QQ278310795
以下是瀚洋2F6JP刘律师的答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病假单应该包括休息日在内; 4、向你所说离开公司后年假如何计算这种特殊情况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麻烦刘律师尽快告诉我谢谢.
以及,离开公司后的年假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