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白用期 应聘者须知三大误区
   来源:互联网  日期: 2007-01-12

  时下,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有部分用人单位将求职者的试用期当成了“白用期”,玩弄试用期的花招来损害求职者的利益。因此,很有必要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避免误区,搞清楚试用期的真正含义。□文黄韬韬误区一:试用期是“硬道理”

  纠正: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

  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

  那么,求职者首先要明白,试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经历的。即使不得不进入试用期,前提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先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误区二:试用期长短单位说了算

  纠正:试用期长短应依法律规定与合同期限挂钩。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以上法律法规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误区三:试用期合格与否单位说了算

  纠正: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对用人单位设置了严格的责任义务。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

  1、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

  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也有一些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和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对此,求职者只能因地制宜个别把握。

  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事实上,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

  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只是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总之,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案例分析]

已经有 61 人发表了评论
  • 1

    柳絮飞扬 says: 2007-08-13 22:39


    真是不错,很有必要知道

  • 2

    qiang says: 2007-08-03 13:24


    我现在没有和单位签劳动合同,他们告诉我有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了才能和我签劳动合同.请教一下,这样合法么?

  • 3

    职场老鸟 says: 2007-06-13 17:48


    理论是确实如此,楼主的推介确实给很多职场新手一个很好的指引.但现实是很多单位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但你说他是骗子公司吗?也不是,他也是站在了自己经营的立场出发,我做过的几个正规的公司包括外资的公司也是如此,所以我觉得求职时更应该是要了解清楚这间公司的背景,实力,历史,有些时候,有些条件略为不如人意也是可以接受的,关键是大家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现在大学毕业生这么多,竞争相当激烈,企业处于相对的强势,打工仔找份工作不容易.但记住一点,绝不交钱,一旦出现以任何形式要收钱,立马走人.同时进入这些不规范的公司(不规范不代表不正规),要学会掌握证据,比如员工手册、工资条等,另外虽然试用期合同不合法,但其实在劳动仲裁时还是对你有利的,有得签总比没得签好,一旦有纠纷,积极找劳动部门,很多正规公司(不一定规范)还是会息事宁人,不希望因为你一个人招致更大的风险。快下班了,写得不是很通顺,可能也不一定中听,但这就是现实,尤其对于刚步入职场的新手,积累经验才是正路,过了几年,话事权就在你手上了!

  • 4

    eccall says: 2007-06-13 11:07


    下面说的,我敢说很多公司都没遵守规定1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5

    sudi says: 2007-06-12 14:00


    恩,学到一些东西,但是也有一些疑问。 劳动合同与试用期的规定只有这样的说法吗? 劳动法规定中,一般岗位员工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普通技术人员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 专业技术人员———————2个月, ??? 总之,法律上是绝对的保证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太多的企业、公司根本都不走法律的形式, 这一点才应该通过相关部门大力查处——才能根本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6

    lianheyiyi says: 2007-06-12 10:05


    谢谢,受益匪浅!

  • 7

    朝圣先知 says: 2007-06-09 21:14


    感谢啊 。 有些东西不弄清楚,很容易自己卖自己。

  • 8

    风帆理想 says: 2007-06-09 20:17


    你的写作水平很不错,我们应该多像你学习

  • 9

    信诚冤鬼 says: 2007-06-09 01:40


    我之前在信诚人寿工作,公司违反了这项规定.

  • 10

    幻想猫猫 says: 2007-06-08 17:07


    规定是规定,可是有几个单位把规定当回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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