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早已耳熟能详,宪法也赋予了公民享有同等的生命权。可是,现实生活中,生命是有等级的。

  1月9日,中国贸易报山西站记者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一煤矿被打死,就是一例。一方面,报社表示兰成长是该报社临时聘用记者,另一方面,大同市却予以否认。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市领导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称,兰成长不是记者,只是该站临时雇佣的人。大同市新闻中心谷盛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绝对没有发生过打死记者的案子,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案件。(1月16日南方都市报)

  兰成长已死,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大同市方面诡辩道:不能说是被打死,因为“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原来,只要不是当场死亡,事后伤重不治,是不能叫被打死的。这正好比说,一对男女在郊野行苟且之事,不叫偷情,因为没上床。

  这些都姑且不论。问题的核心在于,争论的双方,所纠缠的不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被暴徒打死,而是死者的身份。言下之意,不是记者,就叫普通案件,可以随意处置;如果是记者,就成了“特殊”案件了,非得从重从快,严肃处理不可。

  原来,在大家的思想意识深处,人的生命是有贵贱等级的!如果是记者,价钱高昂些;如果是其他什么人,可以忽略不计。从中可以看出,虽然社会已经进化到了21世纪,但人们的思想意识仍然停留在封建时代,信守着“天有十日,人有十等”的封建教条。既然如此,翻看《元史》,元太宗窝阔台有一句话:“成吉思汗法令,杀一回教徒者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一汉人者其偿价仅与一驴相等。”我们又何必愤慨!

  这就使得笔者自然联想起早一向争论得很激烈的“城乡同命不同价”的问题。2003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死者的户口为标准,将其区分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然后计算赔偿数额。按此计算,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极大。据此,有人高喊:“死亡赔偿,你凭什么城乡一个价!”当然,也有质疑。面对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回应,说是“法院也了解到此情况,并且近两年来都在做这方面的调研。”

  现代文明,最根本的体现是人生而平等原则的确立。天赋人权,就包含平等的生命权。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文件——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也在第一条写下: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记者被打死事件,折射了人人平等这么朴素的人性观念,无论是法律还是实践甚至意识在中国都推行得这么的艰难。连生命价值的平等都没有做到,这样的国家离真正的现代文明无疑还有一段距离。笔者不能不为中国的现实悲哀。
 
摘自谢浮名 博客
[谈天论地]

已经有 3 人发表了评论
  • 1

    殷雄不打伞 says: 2007-01-23 22:08


    虽然是转贴,却能看出楼主的与众不同哇。

  • 2

    陈洪德 says: 2007-01-23 12:23


    给你投出你的第2票:) 我的博客:http://blog.chinahr.com/blog/dream615 另,我们建飞越重洋全国群,33181640 不分赛区,欢迎你参加。

  • 3

    ATHENA says: 2007-01-23 12:13


    “人人生而平等”…… 我一直敬仰,呵呵 来给你投票拉 一起努力吧 记得回访噢 http://blog.chinahr.com/blog/dream692

发表评论

名 字:
Email:
验证码: